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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重要提醒!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那些事儿

文章来源:北芳集团|海关发布 上传时间:2021-10-12 浏览次数:
1、什么是危险化学品?

根据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第三条,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,是指具有毒害、腐蚀、爆炸、燃烧、助燃等性质,对人体、设施、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。


危险信息象形图:


2、哪些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须向海关申报?

依据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》(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)等规定,列入我国《危险化学品目录(2015版)》的危险化学品,均应依法向海关申报并提交随附的单证材料。


海关提醒:

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无论是否被列入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,都应如实向海关申报,并积极配合海关实施检验。


3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有哪些具体要求呢?

根据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,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,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实施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。


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要求,请参照129号公告,解读如下:
1.进口危险化学品填报事项有增加

129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进口危险化学品报关时填报的具体事项。按照129号公告对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填报要求,企业需要对所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危险信息提前作出判断。即按照联合国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》(TDG)、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》(IMDG code)等国际规章的规则,确定/核实该产品的危险类别、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(UN编号)等信息。


2.出口危险化学品增加了豁免条款
按照海关总署129号公告要求,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符合《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》(TDG)或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》(IMDG code)等国际规章中免予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时,在申报检验时无需提供《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》。该条款适用于有限数量或例外数量(空运除外)的危险货物。此外,散装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在申报检验时,不需要提供中文危险公示标签。

      

企业编辑危险货物信息:


4、进口危化品未经检验擅自销售、使用被海关查处,后果严重吗?

根据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第十一条之规定,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,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。


根据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,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、发货人、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、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,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,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,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,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%以上20%以下罚款。


进口危化品依法需要及时向海关报检,否则将受到海关处罚。

      

海关提醒:

海关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,对发现的违法行为,有根据《海关法》《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权力及职责,广大进出口企业务必守法经营,确保危险化学品通关“不危险”。


危险化学品风险高,易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请依法配合海关实施检验。海关将继续按照“全覆盖、零容忍、严监管、重实效”要求,切实加强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,确保万无一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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